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听力语言残疾标准

媒体:原创  作者:律师
发布:律师  2009/3/3 15:30:25


听力语言残疾标准

一、[听力语言残疾的定义]

听力语言残疾包括: (一)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(既聋又哑); 〔二)听力丧失而能说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,而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;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。从而都难能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。

听话或构音不清〔聋而不哑);

(三)单纯语言障碍,包括失语、失音、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。听力残疾分为聋和重听两类。

二、[听力语言残疾的分级]

(一)聋:

一级聋: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1分贝(dB,听力级,下同)。
二级聋:语言濒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71分贝、等于或小于90分贝。

(二)重听:


一级重听: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56分贝、等于或小于70分贝。
二级重听: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、等于或小于55分贝。

列表如下:

类     别

级   别

听 力 损 失 程 度

 

一 级 聋

> 91 dB

二 级 聋

90-71dB

重     听 

一级重听

70-56dB

二级重听

55-41dB

(三)单纯的语言残疾。不分等级。

注: 
    (一)上述“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”是指语言频率为500、I000、2000赫兹(Hz)的平均数。
    (二)聋和重听均指双耳;若双耳听力损失程度不同,则以听力损失轻的一耳为准。
    (三)若一耳系聋或重听,而另一耳的听力损失等于或小于40分贝的,不属于听力残疾范围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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