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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规定

媒体:中国秦皇岛  作者:政务
发布:社区  2008/10/13 21:58:44


《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在怀孕后三个月内进行登记。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。
(一)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登记对象
1、双方均为初婚的;
2、双方或者一方为再婚但再婚前未生育过子女的;
3、已生育过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的。
4、收养过子女,但已解除收养关系的或收养子女已死亡的。
(二)登记机构
1、夫妇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,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办理登记;
2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办理登记:
Ⅰ、女方为城镇居民的;
Ⅱ、女方为农村居民、男方为城镇居民的;
Ⅲ、农村居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。
(三)办理登记需提交的材料
1、夫妻双方身份证、户口本;
2、结婚证;
3、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已怀孕证明;
4、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能证明其结婚史、生育史的婚育证明;

5、夫妻合影照片一张(小二寸)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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